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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实习办法
健行科技大学土木工程系学生校外实习办法
中华民国101年6月13日 校务会议通过修订名称
中华民国103年6月3日 系课程委员会议修订通过
中华民国103年11月25日 系课程委员会议修订通过
中华民国104年11月4日 系课程委员会议修订通过
中华民国107年4月27 日 教务会议修订通过
中华民国103年6月3日 系课程委员会议修订通过
中华民国103年11月25日 系课程委员会议修订通过
中华民国104年11月4日 系课程委员会议修订通过
中华民国107年4月27 日 教务会议修订通过
- 健行科技大学土木工程系(以下简称本系)为推动学生职场实务训练,增加学生职 场适应力与就业竞争力,特依「健行科技大学学生校外实习实施办法」第三条之规定,订定「健行科技大学土木工程系学生校外实习办法」(以下简称本办法)。
- 本系学生可参与下列四种型态之校外实习:
一、暑期实习课程:
暑期校外实习课程每次3学分,累计上限为6学分。原则上每次需在同一机构连续实习8周且不得低于320小时,课程学分抵免依学校规定办理。
二、学期实习课程:
9学分之校外实习课程,为期4.5个月以上,修习实习课程期间,学生应全职于实习机构实习,课程学分抵免依学校规定办理。
三、学年实习课程:
18学分之校外实习课程,为期9个月以上,修习实习课程期间,除每月返校1次之座谈会或研习活动等,学生应全职于实习机构实习。课程学分抵免依学校规定办理。
四、海外实习课程:
型态、学分及实施期间如前三款所述。实习机构应经本系评估合格,且实习工作性质与本系专业相关。
延修(毕)生不得修习校外实习课程,大一升大二学生不得修习校外暑期实习课程。
学生于在学期间修习校外实习课程(含暑期实习)之总学分数不得超过24学分。
第三条 本系相关委员会工作任务:.
本系「课程委员会」负责学生校外实习课程及学分抵免之规划。本系「学生辅导委员会」负责学生校外实习媒合、辅导等相关工作。
第四条 实习机构资格审查:
本系教师得就有意愿合作之实习机构,进行评估。实习机构以政府登记核准立案、具有良好经营制度,且与本系专业相关之公民营机构或法人机构为原则。
海外实习课程之实习地点须为大陆地区以外之境外地区,且以台商所设海外之企业和机构(包括分公司)为优先。
第五条 校外实习说明会与签约:
本系应于适当时机举办校外实习说明会,并公布实习机会,包含实习机构名称、实习地点、薪资、工作性质、膳宿状况等,提供实习机构与本系在校生之媒合参考。
媒合成功之学生应填具校外实习计画书,并由双方签订实习合约后,一并送交本系。计画书内容至少应包含下列事项:
一、 实习机构基本资料。
二、 学生基本资料。
三、 家长同意书。
四、 实习工作说明:实习动机、实习目标、实习内容、实习期待。
第六条 勤前训练:
本系应于学生赴实习机构前施以勤前训练,必要时得邀请实习机构派员到场说明实习生的权利、义务及其他应注意事项。
第七条 实习辅导:
暑期校外实习课程每次3学分,累计上限为6学分。原则上每次需在同一机构连续实习8周且不得低于320小时,课程学分抵免依学校规定办理。
二、学期实习课程:
9学分之校外实习课程,为期4.5个月以上,修习实习课程期间,学生应全职于实习机构实习,课程学分抵免依学校规定办理。
三、学年实习课程:
18学分之校外实习课程,为期9个月以上,修习实习课程期间,除每月返校1次之座谈会或研习活动等,学生应全职于实习机构实习。课程学分抵免依学校规定办理。
四、海外实习课程:
型态、学分及实施期间如前三款所述。实习机构应经本系评估合格,且实习工作性质与本系专业相关。
延修(毕)生不得修习校外实习课程,大一升大二学生不得修习校外暑期实习课程。
学生于在学期间修习校外实习课程(含暑期实习)之总学分数不得超过24学分。
第三条 本系相关委员会工作任务:.
本系「课程委员会」负责学生校外实习课程及学分抵免之规划。本系「学生辅导委员会」负责学生校外实习媒合、辅导等相关工作。
第四条 实习机构资格审查:
本系教师得就有意愿合作之实习机构,进行评估。实习机构以政府登记核准立案、具有良好经营制度,且与本系专业相关之公民营机构或法人机构为原则。
海外实习课程之实习地点须为大陆地区以外之境外地区,且以台商所设海外之企业和机构(包括分公司)为优先。
第五条 校外实习说明会与签约:
本系应于适当时机举办校外实习说明会,并公布实习机会,包含实习机构名称、实习地点、薪资、工作性质、膳宿状况等,提供实习机构与本系在校生之媒合参考。
媒合成功之学生应填具校外实习计画书,并由双方签订实习合约后,一并送交本系。计画书内容至少应包含下列事项:
一、 实习机构基本资料。
二、 学生基本资料。
三、 家长同意书。
四、 实习工作说明:实习动机、实习目标、实习内容、实习期待。
第六条 勤前训练:
本系应于学生赴实习机构前施以勤前训练,必要时得邀请实习机构派员到场说明实习生的权利、义务及其他应注意事项。
第七条 实习辅导:
- 校外实习课程为正式课程,学生应遵循实习机构之各项管理规章及相关规定。
- 本系应指派教师担任辅导老师,并应不定期赴实习机构访视实习生实习状况,并予辅导。访视后须填写纪录表,送系主任审阅处理后存查。
- 学生校外实习期间所需各项费用,概由学生自行负担;辅导老师赴学生实习地点访问辅导以因公出差或外勤论,辅导期间之钟点费及差旅误餐费依学校相关规定支给。
第 八 条 校外实习异动辅导机制
- 学生因故产生校外实习异动情况时,须先告知辅导老师。经辅导老师与学生、实习机构完成恳谈后,做成校外实习异动辅导记录表。
- 若学生经辅导后仍无法适应,本系应优先以转换实习机构方式处理。因故无法转介成功而退选者,经实习机构与本系同意,并通知家长后,始得办理原实习机构之离职事宜。在依规定完成退选手续后,该次实习学分、时数及成绩之计算,由本系课程委员会办理审查认定之。
- 学期或学年校外实习学生于实习期间中途离退者,应返回学校上课,并由本系辅导及安排学生修习相关专业必、选修科目,并满足最低学分下限。
第九条 实习成果评分与检讨:
- 学生于实习期间,应按实习机构之规定,撰写工作心得相关报告。实习结束后,另应缴交校外实习报告,并由本系存查及运用。
- 实习成绩之计算,以实习指导员对其工作表现及心得报告评分佔60%,辅导老师对其实习报告之内容评分佔40%。
- 本系于校外实习课程结束后应召开相关检讨会议,做为下年度改进参考,并办理实习学分采认相关作业。
第十条 本办法经系课程委员会议、院课程委员会议通过,并送教务会议备查后实施,修正时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