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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實習辦法
健行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
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校務會議通過修訂名稱
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系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系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系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107年4月27 日 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系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系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系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107年4月27 日 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- 健行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(以下簡稱本系)為推動學生職場實務訓練,增加學生職 場適應力與就業競爭力,特依「健行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辦法」第三條之規定,訂定「健行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- 本系學生可參與下列四種型態之校外實習:
一、暑期實習課程:
暑期校外實習課程每次3學分,累計上限為6學分。原則上每次需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8週且不得低於320小時,課程學分抵免依學校規定辦理。
二、學期實習課程:
9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,為期4.5個月以上,修習實習課程期間,學生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,課程學分抵免依學校規定辦理。
三、學年實習課程:
18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,為期9個月以上,修習實習課程期間,除每月返校1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,學生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。課程學分抵免依學校規定辦理。
四、海外實習課程:
型態、學分及實施期間如前三款所述。實習機構應經本系評估合格,且實習工作性質與本系專業相關。
延修(畢)生不得修習校外實習課程,大一升大二學生不得修習校外暑期實習課程。
學生於在學期間修習校外實習課程(含暑期實習)之總學分數不得超過24學分。
第三條 本系相關委員會工作任務:.
本系「課程委員會」負責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及學分抵免之規劃。本系「學生輔導委員會」負責學生校外實習媒合、輔導等相關工作。
第四條 實習機構資格審查:
本系教師得就有意願合作之實習機構,進行評估。實習機構以政府登記核准立案、具有良好經營制度,且與本系專業相關之公民營機構或法人機構為原則。
海外實習課程之實習地點須為大陸地區以外之境外地區,且以臺商所設海外之企業和機構(包括分公司)為優先。
第五條 校外實習說明會與簽約:
本系應於適當時機舉辦校外實習說明會,並公布實習機會,包含實習機構名稱、實習地點、薪資、工作性質、膳宿狀況等,提供實習機構與本系在校生之媒合參考。
媒合成功之學生應填具校外實習計畫書,並由雙方簽訂實習合約後,一併送交本系。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:
一、 實習機構基本資料。
二、 學生基本資料。
三、 家長同意書。
四、 實習工作說明:實習動機、實習目標、實習內容、實習期待。
第六條 勤前訓練:
本系應於學生赴實習機構前施以勤前訓練,必要時得邀請實習機構派員到場說明實習生的權利、義務及其他應注意事項。
第七條 實習輔導:
暑期校外實習課程每次3學分,累計上限為6學分。原則上每次需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8週且不得低於320小時,課程學分抵免依學校規定辦理。
二、學期實習課程:
9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,為期4.5個月以上,修習實習課程期間,學生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,課程學分抵免依學校規定辦理。
三、學年實習課程:
18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,為期9個月以上,修習實習課程期間,除每月返校1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,學生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。課程學分抵免依學校規定辦理。
四、海外實習課程:
型態、學分及實施期間如前三款所述。實習機構應經本系評估合格,且實習工作性質與本系專業相關。
延修(畢)生不得修習校外實習課程,大一升大二學生不得修習校外暑期實習課程。
學生於在學期間修習校外實習課程(含暑期實習)之總學分數不得超過24學分。
第三條 本系相關委員會工作任務:.
本系「課程委員會」負責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及學分抵免之規劃。本系「學生輔導委員會」負責學生校外實習媒合、輔導等相關工作。
第四條 實習機構資格審查:
本系教師得就有意願合作之實習機構,進行評估。實習機構以政府登記核准立案、具有良好經營制度,且與本系專業相關之公民營機構或法人機構為原則。
海外實習課程之實習地點須為大陸地區以外之境外地區,且以臺商所設海外之企業和機構(包括分公司)為優先。
第五條 校外實習說明會與簽約:
本系應於適當時機舉辦校外實習說明會,並公布實習機會,包含實習機構名稱、實習地點、薪資、工作性質、膳宿狀況等,提供實習機構與本系在校生之媒合參考。
媒合成功之學生應填具校外實習計畫書,並由雙方簽訂實習合約後,一併送交本系。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:
一、 實習機構基本資料。
二、 學生基本資料。
三、 家長同意書。
四、 實習工作說明:實習動機、實習目標、實習內容、實習期待。
第六條 勤前訓練:
本系應於學生赴實習機構前施以勤前訓練,必要時得邀請實習機構派員到場說明實習生的權利、義務及其他應注意事項。
第七條 實習輔導:
- 校外實習課程為正式課程,學生應遵循實習機構之各項管理規章及相關規定。
- 本系應指派教師擔任輔導老師,並應不定期赴實習機構訪視實習生實習狀況,並予輔導。訪視後須填寫紀錄表,送系主任審閱處理後存查。
- 學生校外實習期間所需各項費用,概由學生自行負擔;輔導老師赴學生實習地點訪問輔導以因公出差或外勤論,輔導期間之鐘點費及差旅誤餐費依學校相關規定支給。
第 八 條 校外實習異動輔導機制
- 學生因故產生校外實習異動情況時,須先告知輔導老師。經輔導老師與學生、實習機構完成懇談後,做成校外實習異動輔導記錄表。
- 若學生經輔導後仍無法適應,本系應優先以轉換實習機構方式處理。因故無法轉介成功而退選者,經實習機構與本系同意,並通知家長後,始得辦理原實習機構之離職事宜。在依規定完成退選手續後,該次實習學分、時數及成績之計算,由本系課程委員會辦理審查認定之。
- 學期或學年校外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中途離退者,應返回學校上課,並由本系輔導及安排學生修習相關專業必、選修科目,並滿足最低學分下限。
第九條 實習成果評分與檢討:
- 學生於實習期間,應按實習機構之規定,撰寫工作心得相關報告。實習結束後,另應繳交校外實習報告,並由本系存查及運用。
- 實習成績之計算,以實習指導員對其工作表現及心得報告評分佔60%,輔導老師對其實習報告之內容評分佔40%。
- 本系於校外實習課程結束後應召開相關檢討會議,做為下年度改進參考,並辦理實習學分採認相關作業。
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課程委員會議、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,並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